为政以德

原文:“牧人以德者集,绳人以刑者散。”
 
牧:管。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民众的管理称作“牧”。例句有: “失牧民乏术。”(《汉书·元帝纪》) 意为缺少管理民众的方法和手段。
 
“集”在这里并非是集中、集体、会集,而是成功的意思。例句有: “今日之事幸而集,晋国赖之;不集,三军暴骨。”(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) “今日之事幸而集”说的是晋国政治家叔向为了和解与秦国的紧张关系,所达成的弭兵会盟。“幸而集”就是所幸获得成功。
 
“绳”是指法则。例句有 “王道有绳。”(《商君书·开塞》) 成语有:“绳之以法”。
 
“刑”是刑罚、刑法。《商君书·去强》篇中有 “以刑去刑国治” 句。
 
“散”是分开,也可理解为失败,与集相对,如解散、散伙等。
 
“牧人以德者集,绳人以刑者散”的意思是:治理国家如果能做到以德育人,以德感人,以德管人,以德成人,国家就会出现政资治化,德致清明的大好局面;相反,治理国家完全依靠酷刑厉法,民众就会因为惧怕而人心涣散,国家就会产生鸡鸣风雨、龙战玄黄的不安定因素。
 
孔子说: “为政以德,譬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共之。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 孔子的意思是:以道德教化来治理政事,就会像北极星那样,自己居于一定的方位,而群星都会环绕在它的周围。孔子又说: 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 意思是:用法治禁令去引导百姓,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,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,却失去了廉耻之心;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,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,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,而且也就守规矩了。
 
北宋年间,真宗咸平二年(999年),张咏出任杭州知州,由于历年杭州地区年岁不佳,百姓生活难以为继,不得不私下贩卖食盐维持生计,官府为此拘捕了数百人。在宋代,食盐属官方专营,严禁民间私自贩卖,违者必须法办。宋太祖时就有明文: “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,煮碱至三斤者,乃坐死,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,奏裁。”
 
按照法令,被拘捕的数百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。然而,新任知州张咏决定对这些犯人从宽处理,全部释放回家,下属官员对张咏的做法大都不以为然,劝告张咏:“若不依法严惩,恐怕难以禁住私盐买卖。”张咏回答说:“钱塘十万户人家,十有八九面临饥饿,要不私自卖盐活命,就可能蜂聚为盗贼,这样对社会危害更大。由于饥荒,权且宽恕他们,等到年景好了,百姓不再挨饿了,还是要依法禁止贩卖私盐的。”
 
治理国家是靠“德”还是依“法”,在历史上是儒家学派和法家学派争论的焦点。现在看来,简单地用“德”或“法”作为唯一的治国方针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。治理国家既要德怀天下,关心民众疾苦,而制定法律法规,用以约束不法者的行为,达到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,同样也是德,二者是相辅相成,缺一不可的。
 
例如张咏赦免了数百私自贩卖食盐的民众,好像是有法不依,违法不究。但从另一角度来看,却是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的。
 
所谓合情,就是合乎当时的特殊情势。由于自然灾害,粮食歉收,造成粮食供应不足,出现大面积饥荒。民众为了活命,不得不贩卖私盐,借以换取生存食粮,此乃情势所逼迫,不得已而为之,并非故意犯罪,所以情有可原。
 
所谓合理,就是合乎生存权高于一切的常理。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,当生命遭遇饥饿而濒于死亡的时候,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,都可以想方设法进行自救。生存是硬道理,当道理与王法发生冲突的时候,选择“道理”更合乎人性。
 
所谓合法,就是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,当人民群众挣扎在死亡线上,九死一生,无以为继的时候,为了活命,所有的“法”都是可以变通的。此时,如果仍然以“法”的名义,置他们的生死于不顾,依法惩罚他们,这种法律还能起到保护人民的作用吗?
 
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” 值此非常时刻,张咏“牧人以德”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,他不仅救济了灾民,同时也稳定了社会。相反,如果张咏不分青红皂白地“绳人以刑”,不仅许多灾民会饥饿而亡,而且也极易激发民变,影响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。事实上,张咏认为饥荒过了之后,对私自贩卖食盐还是要依法惩处的,当时只不过是为了缓解饥荒所采取的权宜之计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张咏的行为是符合用法律来保护人民的初衷和《素书》中“牧人以德者集,绳人以刑者散”的精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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